第10章国家形式祥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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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实际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是说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二、各国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 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概念 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P212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1)代表的选择 ——“精英化”还是“平民化”? (2)组织机构建设 增设专门委员会 加强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3)制度建设 会议制度的完善——如起草制定“质询条例”、“罢免条例”、信息公开制度等; 完善选举制度 ; 加强代表与选民之间,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之间的联系制度 ; 加强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1)在与同级的党组织之间 (2)在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 (3)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监督的若干规定》(有学者将其简称为“个案监督条例”)。该规定提出,为了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法院和检察院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若干原则及监督的程序。 是否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第十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述 (一)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体现为国家权力在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纵向分配。 (二)种类 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各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1、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赋予 ;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分支。 2、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 3、全国政权体系是统一的,只存在一套政权系统 4、各个地方行政区域不具有独立主权,主权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5、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1、各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本地区人民通过宪法的授权;除了明确通过宪法划拨给中央政府的权力外,其余由地方政府控制。 2、除了有统一的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邦/州)也有自己独立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3、各成员国(邦/州)也存在独立的政权机关体系 4、成员国(邦/州)保留有一定的主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5、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其所在成员国(邦/州)的国籍 邦联制,是指由若干个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形式 。 特点: (1)邦联国不是国家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 (2)成员国委托邦联机构行使一部分权力,但保留自己的主权。 (3)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预算、国籍等。 (4)成立协商机关,协调问题形成决议,但其决议须经成员国认可方可有约束力。 (5)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三)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的单一制结构,并非简单僵化的中央集权,而是高度灵活的结构形式,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地方性行政单位: 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1)民族立法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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