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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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
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
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指南) 。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
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
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
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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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
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 13.33Pa )、沸点
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本指南适用
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 非甲
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 ),醛、酮、
醇、醚、酯、酚等C1~C10 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VOCs ),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 ),
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 ),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152 种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向大气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
排放源统称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根据排放系数及活动水平估
算一定时期内污染物排放量,据此排放量识别对环境空气中挥发
性有机污染物有贡献的主要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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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用于开展大气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按照污染源类进行计算、统计和汇总的技
术方法。
排放系数法:将污染源按照经济部门、技术特征等划分为若
干个基本排放单元,为每个单元获取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包含
了控制减排效果的排放系数信息,从而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
大气污染物(VOCs )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
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排放系数: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单位活动水平
所产生的原始污染量经控制措施削减后或未经消减直接排放到
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VOCs )的量。
1.5 指导原则
(1 )科学实用性原则:在确保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
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应注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来源的分析,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标本兼治原则:既要满足城市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
标的长期需求,又要服务于重污染事件的源识别、预警与应急控
制措施制定。以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工作为重
点,同时加强对重污染过程污染来源的解析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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