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导游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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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第二章要点归纳·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和总纲的内容;·熟悉《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制度、根本任务;·掌握《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熟悉《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序言(1)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2)1949年,以毛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在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际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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