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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最新)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 水利部 《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水政[1992]7 号),对于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 ( 下简称建设项目 ) ,
应进行防洪评价,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的需要,规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围大、 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
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审查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 并具有可靠
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
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 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 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 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
和具体情况, 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
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 应进行专
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 还应符
合相应规要求。
2 概述
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容。
2.1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 总体建设规模、 项目前
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
基本情况。
2.2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容: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 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
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3 有关技术规和技术标准。
4 有关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2.3 技术路线及工作容
阐明评价报告所采用的技术路线, 包括所采用的基本资料、 分析、
计算及试验手段等,简述防洪评价的工作容。
3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
况、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等。
3.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概况应介绍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包括下列容:
1 涉河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 涉河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
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
3 涉河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
堤防的连接方式、 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 占用河道管理围
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4 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 主要包括施工布置、 施工交通组织、
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
案和防凌措施等, 对于涉及在河道管理围取土和弃土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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