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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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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55: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用喇叭产品 2005-10-10 发布 2005-12-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 加施方式 6.4 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 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M、N、L L L 类机动车用喇叭产品。 3 4 5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 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喇叭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工作原理; 2)总成的外形、结构; 3)额定电压/额定气压; 4)声响发射单元数量。 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 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 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 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 10 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 抽样数量 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喇叭 2 只(对于多音喇叭 2 套)。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至 4 个人日。 4.3.2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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