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鲜活货物运输定期保险条款(200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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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鲜活货物运输定期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且符合专业运输要求的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下货物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受保护野生动珍稀濒危保护植物且被保险人依法可以将其运输的
第五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一类保险标的死亡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二)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三)火灾、爆炸;
(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遇隧道、码头坍塌。
第六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第五条所列明原因造成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第五条和第六条列明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标的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形成的损失;包装不善;
(六)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
(七)盗窃、抢劫、哄抢行为;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
(九)疾病、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运输延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不符合专业及安全运输要求;
(二)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承运汽车无有效行驶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情形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第十一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和责任起讫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段,具体时间范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期间在保险期间内每次运输时自保险标的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若保险标的运抵目的地后,未立即卸离运输工具,公路运输的,保险责任期间最多延长至到达目的地后三小时终止;其他运输方式的,保险责任期间最多延长至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终止。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 保险价值按运输工具所载保险标的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参照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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