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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价值目标发展的研究
引言
海南救助制度作为海商法中古老而特别的法律制度,有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
随着现代航海技术的 提高和人类抵御海上风险能力的增强,海难救助制度的地位是否已经被消弱?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还难中人命的救助收到广发的重视,现代的海难的救助中人命的救助占据了巨大的比例,环保意识的增强,使人民意识 环境救助在当今的巨大影响,当代环保的巨大意义,使得对污染海洋环境的救助从一开始的先污染后救助发展到注重对海洋油污的预防性救助,当代对环境污染的救助体现了救助和救治的同时进行,
本文章通过对海难救助发展历程的梳理及其价值目标变化规律的总结,意图把握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将来发展的趋势。
传统海难救助价值目标体现为鼓励对物救助
海难救助制度源自罗马的万民法,是指当他人的船舶货物以及人命遇到危险时,给予救助而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它的历史可以是和人类航海贸易的历史一样悠久,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海难救助是对遭遇海南的船舶,货物或客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何种水域。施救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人,也可以是临近或过往的船只。严格来说海难救助是对物进行救助,各国海商法都只对‘对物救助’的报酬做了相关的规定。上海海事大学的王国华教授在 海事国际法研究一书中指出海难救助的目标只能实物,包括包括处于危险中的船只,对人命的救助原则上不能请求救助报酬。
综上,传统海难救助的客体仅限于对物救助,也是对遭遇海难的船只,货物以及客货运费的救助。
传统海难救助的价值目标,集中表现在海难救助的最基本原则,这就是著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海难救助不超过获救财产价值原则和鼓励救助原则。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难救助中确立海南居住报酬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以双方双重否定的方式强调了救助效果是救助人取得救助报酬的前提,也是海难救助行为成立的前提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方面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生产的费用后的价值。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海员的救助和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自带行李的价值。该原则是海难救助立法的根本宗旨,以法律规定救助报酬的最高限额实质上是对救助报酬数额的限制,保障被救助方的基本权益。
海上鼓励救助原则体现了两种基本思想,一是不当得利,二是鼓励救助。鼓励救助是一个古老的海商法原则,出自于鼓励人们自愿救助遇难的船只,财产和性命,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救助人将所救的财产占为己有。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海上财产安全促进海上冒险活动的开展并给于海上冒险活动最大的法律上的保护,海上救助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从立法的角度鼓励促进国家的海上贸易活动,所以,鼓励海上救助是传统的还难救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
海难救助价值目标的发展之一:对人命的救助
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1910年救助公约】对于海上发现的遭遇生命危险的每一个人,即使是敌人,只要对其他船舶,船员,和旅客不致造成严重危害,每一船长都必须救助,船舶所有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事项,不承担责任。
【海商法】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救助海上人命。
【1989国际救助公约】只要不止于对其船舶及船上人员造成危险,伟哥茶UN长痘有义务救助在海上上市生命危险的任何人员。虽然法律上规定救助海上人命是船长的一项法定的义务,但关于人命救助报酬,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对救助人不得因此请求救助报酬,担当救助财产的同时又救助人命,人命救助人可以请求救助报酬。
海难救助的价值目标应该体现鼓励对人命的救助
不可否认,还难救助法律的初衷是建立对海上冒险活动中的船舶和货物进行保护,平衡参与海上冒险各方的利益。但时至今日,随着海上航海技术的提高,船舶低于海上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这就要求海上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不仅能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利益,更能够体现对人的保护上,保护人命的安全,体现对海上遇难的人命救助的鼓励,应该成为海上遇难救助的重要价值目标。
事实上,我们将单纯的人命救助不能获得报酬的原则逻辑放大到极限,会导致讲财产看的比人还重要,这将导致人类从事生产活动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行为与这一目标本末倒置,因为人类从事社会生产活动和创造社会财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人是万物之灵,人的价值才是最值得珍惜的,先救财产在救人,或者只就财产不救人的价值取向显然与人类从事生产和创造社会财富的目的相背离。也是对人类的践踏,我认为救助者和被救助者的权力利益关系中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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