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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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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 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 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 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 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页)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 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第七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 第第七七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 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第八条条 首期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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