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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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它的责任形式具有多种形式,如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等而且,经济法责任往往是由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所构成。
第五,/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0o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的法律,它是在全球生产/社会化0的背景下出现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代表了一种新兴的利益保障诉求的需要,亦即社会整体利益有的学者称之为/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0,有的称之为/经济法具有社会性0或/经济法是社会法0等其实,这些观点都大同小异,都说明经济法的社会属性和公共性的价值功能经济法具有社会性,那么理所当然的,经济法责任也必然具有社会性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本位0,使得经济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社会的高度出发来确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第六,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经济法的发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是分不开的,所以它必然是以传统部门发为基础,所以,经济法对传统部门法的借鉴与内在联系是不能割裂开来的所有的学问与文化都是衍生于历史,只有/以史为鉴0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经济法也一样所以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再根据本部门法律的价值目标,来确定其责任的具体形式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所以,它的责任形式也应当是以社会价值为主的
第七,追究经济法责任的程序具有特殊性经济法责任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此外还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方式来实现而民商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往往很单一,不像经济法责任追究程序那么多样化这主要是由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公法性为主兼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决定的,所以,它的责任追究形式也是多样的鉴于此,经济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建立经济法庭,完善经济诉讼程序发的建议,使经济法责任的追究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依附于其他部门法的诉讼程序当然,这也是笔者所期待的
1、责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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