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频射频识别设备RFID-泰尔认证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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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认证中心作业文件
编号:TLC-GZ-P013
超高频射频识别设备(RFID)认证实施规则
编写人:胡越男 审核人:郑永亮 批准人: 陈勇
2016-02-01实施
泰 尔 认 证 中 心修订说明
序号 修订内容说明 版本号 生效时间 1 发布文件 VA.0 2016-02-01 2 3 目 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模式 2
3.认证的基本环节 2
4.认证实施 2
4.1认证申请 2
4.2型式试验 3
4.3初始工厂检查 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7
4.6复评 9
5.认证证书 9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范围变化 10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2
7.收费 12
附件1 13
附件2 14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组织向泰尔认证中心(TLC)申请超高频射频识别设备(RFID)的自愿性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对产品质量和最终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认证申请表。若申请单位为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应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名称”注明(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
企业概况。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企业概况;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上述文件。(代理商还应提供授权证明,国外企业需提供注册证明);
提供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已取得时);以及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
产品描述资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照片要包括内外部结构及铭牌、多侧面多角度)等;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注明设备是申请单位的还是生产单位的);
产品描述中所列及的所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的型式试验报告或组织对其材料进行的工艺试验报告或组织用其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该型式试验报告应注明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
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有图形商标,还应提供商标电子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如:企业标准,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加工协议书(生产方式为OEM时提供);
若申请单位涉及有制造单位时,需提交品牌或技术授权书、企业说明等文件。
其它必要材料。
4.1.3申请材料的受理
受理评定部组织授权人员对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合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组织的认证申请。从受理时间到签订合同,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时,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按重新受理对待。
4.1.4签订合同
产品认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样品
4.2.1.1型式试验样品的确定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组织在准备型式试验样品时,所选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使用该阶段使用量最大的供方的产品。
4.2.1.2样品数量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样品由组织按TLC相关规定送样,具体送样要求按附件1规定。
4.2.1.3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测完成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原则上申请资料留TLC备案,样品视具体情况可全部返还组织或部分留TLC备案。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TLC 009-2014《超高频射频识别设备认证技术规范》 (注:认监委备案号:CNCA/CTS 0028-2014)
4.2.2.2检测项目
超高频射频识别设备(RFID)的初次认证和复评型式试验、监督应检测TLC 009-2014技术规范规定的下述项目,如表1所示:
表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合格分类 读写器 标签 初复评 监督 初复评 监督 1 物理和电性能 读距离 B √ √ √ √ 2 写距离 B √ √ √ √ 3 读电场强度阈值 B √ √ 4 写电场强度阈值 B √ √ 5 耐温湿度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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