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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种薯购销合同.doc

发布:2018-12-31约3.24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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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马铃薯种薯采购协议 合同编号:XTGS-CGHT-2013-006 甲方: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汇民农资销售处 签订时间:2013年5月12日 签订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甲方: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汇民农资销售处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马铃薯种薯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种、数量 1、品种:微薯 2、数量:12.5吨 3、级别:原种 二、质量标准、薯块规格 1、质量标准:品种纯度不低于99%,净度不低于97%,病、烂、冻薯率低于2%,符合原种种薯标准(GB18133-2000). 2、薯块规格:单薯重50-120克,定量35±0.5公斤/件。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种薯单价为4.8元/KG(含种子费、运输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合同总价款为60000元(大写:伍万柒仟陆佰元整) 2、付款方式:,甲方先预付货款定金20000元,乙方将种薯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公司正式发票或税务指定机构代开发票,再次向乙方支付34000元,剩余6000元做为质量保证金,在种薯播种后,按照马铃薯生长周期达到甲方要求成活率后进行支付。 四、验货地点及方式 甲方代表在乙方库房验货,验货方式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可予发货。 五、交(提)货地点、时间 2013年5月14日,货物 六、包装 网袋包装、包装费用、装车费由乙方承担。 七、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验收种薯时发现乙方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所供种薯到达时,需到甲方指定地点过磅,乙方所供货物重量不能低于甲方所需重量的千分之一。若乙方所提供货物重量无法达到甲方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直至乙方补足为止,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货款。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验货的种薯足量供货。 2、乙方提供的种薯,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减产或绝收者(由权威质量检测机构评定种薯质量及问题),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种薯,并保证种薯的成活率在85%以上,若种薯种植成活率无法达到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购货发票、种薯检验证明、检疫证明、资质证明等。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无偿运送至甲方合同所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及时将货物运至甲乙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若乙方未能及时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适当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天。 7、乙方必须保证所销售种薯成活率在85%以上,并为甲方免费提供马铃薯种植、培育养护技术服务指导,若乙方所售种薯种植成活率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预留质量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供货物,超过规定期限5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定金,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申请调解未解决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内容的任何改变或变更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后方为有效。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附件1、廉洁保证合同 附件2、合同费用组成明细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银行:中国银行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支行 帐号:152424957780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办事处东街区 邮政编码:025350 电话:0476-5918067 传真:0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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