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要旨及其时代价值.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摘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述中,蕴藏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观念,其内容非常系统深刻。从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及法治观完成了对前人法治思想的批判和超越,形成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观和整体的法治思维。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观对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之解决,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指导方向和重要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依法治国;时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85-05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的根本遵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把依法治国提高到新的历史高度。全面依法治国理政方略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指南,指明了前进方向。法治问题总是在不同时代被不同国度的人们不断重提、定义和热议,从根本上讲,法治问题既是古老而常新的法哲学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今天,我们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正是缘于对当下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深度反思和回答。那么,法治和依法治国的理论来源和根据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有哪些,时代价值体现在何处,这都需要我们追根溯源,忆古思今,理清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用它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笔者看来,深入挖掘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和理论源泉,探索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的本质和时代价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的基本内涵及其本质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致力于改造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时,始终没有放弃对法治思想的探究,虽然没有具体性地谈论法治建设问题,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法治、人与法的关系有着大量的探索和论述,形成了极其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观念,其内容也是非常深刻和系统的。从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恩格斯完成了对传统法治思想的批判和超越,创立了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1.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精髓与灵魂。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本法治观以唯物主义关于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础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不仅主张人本主义,更主张人本主义与法律的结合。其在论述人与法的关系中有诸多的主张和论述。马克思说过:“人始终是一切实体性东西的本质。”[1]52“全部人类历史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更是强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2]460“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2]315由此可以看出,法源于人,法律是根据人的需要而产生,它的基本依据是人本身,法治的根本是人,法律是不可能离开人而独立存在的。马克思认为,“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19这就告诉我们,法律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上层建筑,最终的落脚点是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首先有一个主体,任何一个法律活动都是围绕人这个主体,和为了人的某种利益而展开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的最终产物,必须要凸显出人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的尊重个人的主体性。同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观还体现在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丰富论述上,其多次表达了对未来社会民主政治的展望。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2]411马克思强调,不是国家与法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国家、社会与法。马克思对“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2]316他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2]315马克思不仅批判了代议制民主和专制制度,而且主张建立一种更直接有效的赋予所有人政治参与权的民主制度,在这样民主法治社会中,法所规定的任何权利与义务,都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来享有和承担,都应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得以一一体现和落实。列宁也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3]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恩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