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65-199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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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li 16365一1996
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s
forionization smokefiredetectors
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拆洗、弃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_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放射源可能引起人员受照的实践,但不适用i.供离f
感烟火灾探测器用放射源的生产中的防护。
2 引用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6353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 术语
11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ionizationsmokefiredetector
应用烟雾粒子改变电离室内电离电流的原理而实现火灾报警的探测器,内含放射源。它是感烟火灾
探测器的一种,简称离子感烟探测器。
4 产品放射防护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构造,应当做到不用特殊工具不易暴露其中的放射源。
4.1.2 距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表面。.1m处任何一点的外照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1pSv/ho
4.1.3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放射性物质。.4鞠/cm`;
R放射性物质:4Bq/cm,
4.2 放射源的要求
4.2-1 每个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中:Am放射源的总活度,应当根据其使用场所控制在下列限额以
内:
a. 家庭用;37kBgX2;
b. 其他场所用:370k鞠X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源采用其他核素的,须经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一05一23批准 1996一12一01实施
GB 16365一 1996
4.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上应当清晰、牢固地标示下列内容:
所用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和活度;
b. 电离辐射标志
4.3 包装与说明书的要求
4.3门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的任何包装上都应当清晰、牢固地标示下列内容
a. 产品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
b. 产品批号、制造日期和生产单位。
4.3.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须有包括下列内容的说明书:
a. 产品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和活度;
b. 生产单位的名称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号;
c. 产品批号和制造日期;
d. 放射卫生防护注意事项;
e. 弃用产品的正确处理方式;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单编号和检验人姓名。
其他要求
:.:.,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投产前,应当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评价。产品及其放射源可能引起对公众的
照射应当符合GB16353的规定。
4-4.2 进口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必须符合4.1条规定的要求,并应当符合4.2和4.3条规定的要求。
生产与拆洗的防护要求
5.1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制造、装配和拆洗工作中的放射作业,应当按照GB4792和GB8703的规
定实施放射防护。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拆洗作业场所,应当具备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必要的放射防护条件。
5.2 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场所,待用与弃用放射源、含放射源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半成品与成品的存放量,应当不超过卫生主管部门为开放型工作场所规定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
5.3 从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待用与弃用放射源、含放
射源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半成品与成品的收付、保管、记帐制度。
5.4 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的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外照射剂量监测
和表面污染监测等制度。
6 储运、安装、维修、销售的防护要求
6.1从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储运、安装、维修或者销售业务的单位,应当经过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其
作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放射工作水平的,必须具备从事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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