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风险与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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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宗军陈光新梁恒宋旸王思敏马致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研发部互联网金融专题组成员
吡喔吢 网贷
P2P网贷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必然服从金融的运行规律,同时因其互联网特性又使其风险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只有准确把握P2P网贷的风险点并加以良好控制,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涌现出多种模式。P2P网贷(Peer-to-PeerLending)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模式之一,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问题。本文从P2P网贷的特点入手,剖析P2P网贷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具体的监管政策建议。
P2P网贷发展概况
P2P网贷是互联网融资的典型代表。P2P网贷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实现融资的模式。
近年来,P2P网贷呈现增长快、细分市场多的特点。2013年,我国P2P网贷额达1058亿元,较2012年增长超过4倍。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职能,P2P网贷可分为四类:一是纯中介线上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负责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由借款方和贷款方通过平台自主交易,典型代表有拍拍贷、红岭等。二是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融资担保人或联合追款人,典型代表有安心贷和人人贷。三是线下认证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方进行线下审核认证,降低融资违约风险。四是非典型P2P模式,其运作方式是网贷平台先向借款方贷款,再将形成的债权按金额和时间分拆成一系列理财产品,最终将理财产品出售给真正的贷款人,通过债权转移完成借贷双方交易,典型代表是宜信贷。
P2P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互联网用户壮大与互联网技术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移动互联的高速发展,使P2P拥有广泛的目标群体。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为精准满足需求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是分散化的投资需求提供了供给基础。传统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高,金融产品投资门槛也相对较高。互联网金融以无形的网络为媒介,降低了成本投入,显著降低小额投资的单位成本,为降低投资门槛、集合碎片化需求提供了可能。通过更快捷的支付,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的流动性需求与收益需求。此外,无须付出营业场所投入成本,减少投融资中间环节,将成本降低产生的收益让渡给投资者。
三是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需求基础。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对大企业有明显偏好,难以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10年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存在上千亿元的融资缺口。P2P在满足小微融资需求方面有一定优势: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缩小了单位投资金额成本差异,中介机构服务大企业大资金贷款与小企业小资金贷款的成本差距缩小;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拓宽了贷款人的范围,使交易达成的可能性增加;此外,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为建立信用体系和管理小微企业借贷风险提供了支撑。
P2P的主要优势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成本降低。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以及货币支付都直接在网上进行,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上的成本非常低,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平台省去了传统实体网点费用和员工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和管理成本。二是效率提高。依靠信用数据积累与挖掘优势,P2P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三是服务包容性更强。互联网资源开放共享,地域上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网点分布限制,服务对象上涵盖了传统金融无法完全覆盖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群体,促进了普惠金融发展。四是注重体验。在服务模式上由传统的面对面柜台交易转向开放式的群体参与、互动式沟通;在商业模式上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去中心化,群信息平台化、网络化;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提前发现潜在和潜在需求,为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聚焦P2P网贷的四大风险
P2P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必然服从金融的运行规律,同时因其互联网特性又使其风险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只有准确地把握这些风险点并加以良好控制,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第一,法律风险。P2P平台、借款方以及贷款方均有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风险。其中,P2P平台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有些P2P平台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有可能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有些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账户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转账的中间账户,特别是P2P平台开展的债权转让业务,形式上已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中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描述。二是P2P平台身份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P2P平台目前主要以投资或电子商务身份,门槛低、身份不明使行业机构资质良莠不齐。三是P2P平台开展的理财项目,缺乏必要的监管与审批,在公募和私募间游走。一些P2P平台已经突破单纯的贷款中介角色,主动开展资金管理业务,如宜信贷推出的宜信宝,实际是贷款转售,这种未经监管部门审批的投资开展此类业务是否合规值得商榷。
借款方可能引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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