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次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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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案情介绍】 1985年10月,柯某与刘某合伙在某县规划区太婆堰37号建房一栋,总造价一万元人民币,系柯某出资6500元,刘某出资3500元,房屋左侧一套间为刘某所有,右侧门一套间为加厅堂归柯某所有。1987年该屋以刘某名字补办了宅基地使用证手续。1988年6月,刘某将属自己所有的左侧的一套间作价4000元卖给柯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协议柯某付清房款。柯某向刘某要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更名,刘某称证已遗失,并写了书面报告请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补发。1988年8月23日,刘某向县工商行贷款7000元,工商银行要其提供担保,刘某即凭太婆堰37号房屋抵押。合同附件是刘某的太婆堰37号原宅基地使用证,该合同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1990年10月,柯某领取了土地管理部门补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并对该栋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刘某知晓这些情况。1990年12月,刘某未能如期还贷,工商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柯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抵押无效。 知识回顾 首先了解一下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把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在抵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抵押的特征有: 1、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3、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抵押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 案例分析 要点1:柯某和刘某合建讼争房屋,并规定三分之一产权归刘某,三分之二产权归柯某。所以,刘某曾经确实对房屋拥有过处分权利。 要点2:1988年6月,刘某自愿将其拥有的产权部分转卖给柯某,并订下买卖合同,柯某已付清房款。 要点3 :柯某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时,刘某声称此证遗失并写下补办申请。虽然补证拖延,但柯某和刘某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在买卖合同成立时,意味着刘某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 要点四:1988年8月,刘某将房屋作为自己的贷款抵押,但他已丧失了房屋的处分权,且房屋已不属于他的财产。刘某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使工商银行为他提供贷款,这属于欺诈行为。 提问: 1、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 解答: 1、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问: 1、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 提问: 1、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 * 经济法第五次案例分析 工本114班第二小组: 王XX 余XX 张X 郑XX 唐XX 刘某对柯某的房屋财产进行抵押,是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工商银行在与刘某达成抵押协议时只收取了刘某宅基地使用证,而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明。工商银行在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条件下,把宅基地使用证等同于房屋产权证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这种抵押是无效的。 2、公证机关即对以房屋作抵押的房款合同予以公证,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为什么?如果有,公证机关应承担什么责任? 3、请结合本案谈谈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 2、公证机关即对以房屋作抵押的房款合同予以公证,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为什么?如果有,公证机关应承担什么责任? 3、请结合本案谈谈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 2、有过错。首先公证的首要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首先必须查明事实,掌握客观事实真相,只对真实而又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依法予以公证。 刘某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欺骗银行,用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抵押手,其行为是无效的。公证机关在公证贷款合同时。由于调查不够深入,审查不够仔细,对既违背事实真实性又具有违法性的贷款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所以公证机关对房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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