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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审批办法.doc

发布:2017-09-24约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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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根据教学需要确定。 民办学校的命名,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一、申办学校层次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育培训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 (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举 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4、属于捐赠校产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者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人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1、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一”条第1、2、3、4款材料。 2、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一”条第5、6、7、8款材料。 三、申办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 2、举办者; 3、培养目标; 4、办学规模; 5、办学层次; 6、办学形式; 7、办学条件; 8、内部管理体制; 9、 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四、学校章程主要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五、评议审批 1、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2、初审、评议。审批机关进行初审后,交由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考察评议,并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3、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审批。 4、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然后,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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