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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签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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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签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 条文内容: ※※※※※※※※※※※※※※※※※※※※※※※※※※※※※※※※ 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一、 什么是签证?什么是索赔?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为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二、签证与索赔的法律特征 1、签证的法律特征 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2、索赔的法律特征 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的行为。 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信赖于证据。 三、 索赔的条件 1、索赔的要素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本条规定了索赔的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2、索赔证据的要求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又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这正如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纪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纪录、统计必须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3、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纪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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