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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docx

发布:2025-02-22约1.15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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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秀全王丹丹

赵福海和妻子陈艳经营着一家西餐厅,因为味道好、服务周到,生意做得非常红火,很快就成了网红打卡地。因此,夫妻二人积累了不少财富。

后来,在朋友的推荐下,赵福海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投保的本意是以防万一,谁也不想真有什么意外,赵福海也不例外。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真有用上这笔保险金的一天。

见赵福海的餐厅经营得不错,周边陆续进驻了其他同类型的餐厅。按理说有了对手更能激发出新生机,不幸的是,大廚因故离职,菜品更新断代,再加上赵福海的经营理念偏保守,渐渐地,曾经的门庭若市变成了门可罗雀。

由于亏损严重,赵福海决定关店。对此,陈艳并不同意,她觉得亏损只是暂时的,可以先向银行贷款,熬过这段时间就能扭亏为盈。但赵福海认为,餐饮行业不好做,贷款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决定及时止损。为此,两个人没少吵架。

赵福海知道强扭的瓜不甜,与其争吵不断,不如体面离婚。想到自己将来还要继续治疗,赵福海希望陈艳将保险公司支付的30万元保险理赔金返还给自己。陈艳没同意,她表示,自从赵福海生病后,自己前前后后给他治病花费的钱不止50万元,保险金到手后早就被花掉了,自己手头没有任何余额返还。

本案中,被保险人赵福海获得的30万元保险理赔金主要用于赵福海的个人生活、治疗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属性,属于赵福海的个人财产。但赵福海与陈艳夫妻共同财产(现金)与赵福海理赔获得的保险金均由陈艳持有、掌控,夫妻共同财产与赵福海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判断陈艳是否需要向赵福海返还30万元保险理赔金,关键在于30万元保险理赔金的具体用途。

法院考虑到赵福海后续治疗需要,且赵福海对于个人所有财产有自由支配和处分的权利,最终判决:第一,依法确认赵福海投保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的保险金归赵福海个人所有;第二,陈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向赵福海返还剩余保险理赔金10万元。

2.建议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金用于治疗,不要用于生产经营等。

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例。在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将款项转给自己的丈夫,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在离婚时,女方主张丈夫返还保险金,但法院未予支持。法院认为,考虑到公司实际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公司所产生的收入也都用于二人的家庭生活中,且女方作为公司财务的负责人,对保险金汇入公司账户及公司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等情况应当明知,因此,可以视为是女方个人改变了保险理赔金的特定用途,用作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最终,法院驳回了女方要求丈夫返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3.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将重疾保险理赔金用于投资股票等,要保持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款项的一一对应关系。

(资源支持:《婚姻与家庭》)

编辑|饶春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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