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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问题哲学思考.doc

发布:2018-10-30约3.3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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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问题哲学思考   摘要:要深刻地认识权利,不能仅限于法学的领域,还有必要就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哲学探讨。本文试图对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提出新的看法,以期引起关注和讨论。   关键词:权利;义务;哲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023-02      一、权利的组成      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构成了权利要素;权利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阶级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的三种形态。法的本体是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无所谓谁先谁后。把权力看成是权利的渊源,只是形式上看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领域都为它所穿透和吸引。   尽管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多有歧义,但对它的组成成分作如下分解,就可以发现:   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享受权利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起始动机)之所在。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   而利益既(主要)指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义”。道义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权利的基础之一,并往往以所谓“应有权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现,其进一步发展就会成为“现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当然这种要求归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质利益而决定的。所以任何权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权利终归联结着某种利益。      二、权利的性质和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见,权利是标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由的目标、方向及程度、范围的法学范畴,而这种行为自由是符合一定社会规范所要求的,质言之,权利就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行为自由的质与量的统一),???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      三、权利的形式和类型      权利有众多的形式和类型,法定权利是其中之一种,当然也是其中最值得注意和需要认真研究的权利。法定权利又可作多种划分,如: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对世权与对人权,原权(或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与派生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主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与从权利(如抵押权)…等等。   首先,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它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是“自在”的权利。马克思称之为“已有的权利”或“习惯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来源于这些“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所以他说:“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会制定这些权利”。   “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通过对“应有权利”的选择和整理来对“应有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对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认识和概括,所以是“自为”的权利。   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实有权利”。它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效果的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而促成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义务的确实承担,它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      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同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同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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