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办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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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办须知
一、适用对象
《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外来人员。
二、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在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居住条件:本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三)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三、积分申办条件及落户标准
本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卫星城市试点镇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具体的积分落户评价标准见附表。
四、申请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及受理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公安江北分局户证中心或辖区派出所领取《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评估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后,备齐所需材料,于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江北分局户证中心提出积分落户申请。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公安江北分局在每年申请受理时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落户意见。
六、咨询联系
积分落户咨询联系电话
附表:
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1 职业资格指标 取得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 40分 在宁波市取得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30分 在宁波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15分 2 担任职务指标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1年以上 40分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中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2年以上 30分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连续3年以上 15分 3 荣誉称号指标 在宁波市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党员,或省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30分 在宁波市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或市级首席工人,或市级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20分 在宁波市获得县级技术能手或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15分 4 素质提升指标 宁波市在职进修或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25分 宁波市在职进修或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 20分 取得高中(中专、职高或技校)学历的 15分 5 技术创新指标 在宁波市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0分 在宁波市获得县级及以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参与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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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指标 按规定参加宁波市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为15分 15分 7 社会服务指标 每献血一次加3分,最高为6分 15分 在宁波市注册成为志愿者,一星志愿者计3分,每增加一星加3分,最高为9分 8 企业认可指标 在本区用人单位被评定为一次年度优秀的计3分,每增加一次年度优秀加3分,最高为9分 15分 企业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贡献度和忠诚度来确定分值,优秀为6分,良好为4分,一般为1分 注:本表社会服务和企业认可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分值可以叠加;其他指标的二级指标分值不能叠加,以最高分值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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