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条件.docx
ICS43.180R16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
条件
Generalconditionsforcomprehensiveperformanceofroadtransportvehiclesinspectionandtestinginstitutions
2016-12-30发布2017-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91—2016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要求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工检验仪表器具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性能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6
参考文献 7
DB12/T691—2016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栋、贾彦勇、郭英男、徐淑清、朱少娟、程颖、张莉、李承信、王慧欣、陈忠、吴宗保、徐立勤。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DB12/T691—2016
1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资格、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检验作业、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管理体系等通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综检机构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478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comprehensiveperformanceofroadtransportvehicles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动力性、安全性、燃料经济性、使用可靠性、排气污染物和噪声以及整车装备完整性与状态技术性能的组合。
3.2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comprehensiveperformanceofroadtransportvehiclesinspectionandtestinginstitutions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theinspectionandtestingreportauthorizesthesignatory
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通过资质认定评审的能力考核合格,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授权,代表检验检测机构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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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
4.1法律地位
综检机构应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综检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2经营资格
综检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内承担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检测。
4.3人员
4.3.1人员配备
4.3.1.1综检机构应配备最高管理者(站长或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检验(检测)员、引车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信息登录员、安全员。
4.3.1.2人员配备的数量应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
4.3.2任职条件
4.3.2.1最高管理者(站长或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检验(检测)员、引车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应分别符合GB/T17993-20056.1.1-6.1.9的规定。
4.3.2.2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