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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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和保证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8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91
附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92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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