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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政策培训 .ppt

发布:2017-09-29约9.51千字共6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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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8.缓缴与减免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本人缴费基数的 110%进行调整,调整后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确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0.欠费管理 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费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构应当在欠缴之日10日内发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清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强制追缴。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2.过渡期的参保与缴费 过渡期医保缴费比例按市区和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市区过渡期缴费比例为 6.5%,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用人单位缴纳。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1.住院医保补缴为基本医保 用人单位未经职工本人同意,继续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应缴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差,职工本人按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2.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补缴基本医保 用人单位为非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应为职工补缴应缴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差,职工本人按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3.人员流动时不超过一个月的医保补缴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的,可在中断缴费当月(指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未到账的当月)的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日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一个月医疗保险费的手续,按补缴对应月份的人员类别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4.医保关系中断三个月内的补缴 (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2)个体劳动者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此类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补缴);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4.医保关系中断三个月内的补缴 (4)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 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5.应缴未缴的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的参保类型及人员身份确定补缴身份,个人缴费部分同时补缴。 四、经办要点 (七)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入库 缴费单位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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