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科技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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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省科学技术厅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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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三者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一)区域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产业及产业集群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省级、市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科技厅,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由科技厅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市科技,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科技厅备案并由科技厅报科技部备案。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三) 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四) 主管部门审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同时加快民营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按照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及时、据实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年终将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第四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有稳定的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占0%以上。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省级、市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申报省级示范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的报告(包括示范中心领导者基本素质、科技人员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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