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中医示范单位科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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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二、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三、医疗用房
(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
第一部分(100分)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估方法
评分细则
验收记录
一、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的相关要求。
(45分)
1.科室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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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机抽查当年门诊日报表、住院日报表;
2.现场考查。
中医临床科室未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扣10分;未设立中医病床扣10分;床位数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门诊开设中医专业数每少一个扣2分。最多扣10分。
* 门诊开设中医专业数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专业加2分。
1.科室设置情况;
2.科室床位数;
3.门诊专业数。
2.人员要求:
⑴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⑵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⑶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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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人事档案资料;
2.查阅护士长继续教育记录;
3.护士长访谈。
人床比例每一项不达标扣5分;科室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扣5分;护士长未接受系统中医药知识培训扣5分。
1.人床比例;
2.科室负责人资质情况;
3.护士长继续教育情况;
4.护士长访谈情况。
3.医疗用房:
⑴门诊诊室面积: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⑵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
⑶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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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资料或报表;
2.现场考查。
医疗用房面积每一项不达标扣2分。
* 门诊诊室净使用面积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0平方米加2分。
1.门诊诊室面积;2.病房每床建筑面积;
3.每床净使用面积。
4.设备配备:
⑴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⑵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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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清单;
2.现场考查。
设备配备不足,每少一项扣1分。
*根据专业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每增加一项加2分。
1.设备配备情况;
2.专科诊疗设备配备情况。
5.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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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相关资料;
2.随机抽查当年住院病历10份。
未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发现一处扣1分;未制定规章制度扣1分;无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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