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3年2月)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精神,全面启动实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任务。等会,*县长将做重要指示,大家务必认真听取,狠抓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上级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和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大量耕地被征收,大批农民成了农村中的“居民”,当这些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花光用完,这批人的生活出路和保障就会出现问题,就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的严重隐患。目前我县已经积聚了部分矛盾和问题,突出集中在上梅镇、上渡办,群众热切期盼妥善处理,各级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了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县委、县政府积极到省市协调,为我县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争取了十分有利的政策。这项工作惠及千家万户,是民生工程,也是德政工程,更是一把手工程,已经列入今年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大家务必要倍加珍惜,高度重视,以只争朝夕的实干精神,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准确把握工作原则,熟练掌握政策实质。
(一)确保两个目标。全县上下要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更好的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在今年2月底全面启动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1985年至2012年12月25日被征地农民补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明确三条原则。根据上级精神,我县制订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其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本人自愿原则,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被征地农民普遍参保。二是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保的身份认定、缴费、待遇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三)熟悉四项政策。一是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身份认定工作,是被征地农民享受资金补贴和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198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被征地农民和2012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身份都要仔细认定清楚,具体的认定办法参照娄政办发〔2011〕34号、娄人社发〔2011〕252号、新办发〔2013〕 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把好审核关,做到不错一人,不漏一人。二是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2009年底以前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可根据本人年龄状况和经济能力确定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和缴费基数,实行先交后补,这个政策比现行的补建补缴政策要优惠2万多元。2012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参照执行。按上级要求,补建补缴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县政府也不再给予补贴。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保证符合条件、有经济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本次补建补缴工作结束后,严格按娄政办发〔2011〕34号文件执行。三是缴费补贴。县政府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以2011年12月31日为时点,女40周岁、男45周岁的基础补贴标准为3000元,每小5周岁,减少1000元,最低补贴1000元;每增加5周岁,增加100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1万元,超额不予补贴。各乡镇、林场、办事处在落实缴费补贴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影响补贴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符合娄政办发〔2011〕34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其规定进行相关补贴。四是参保后的相关待遇。本次补建补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同等待遇。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待遇自2013年1月起发放。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待遇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1985年以来至2012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自愿放弃补建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55元)的同时按月增发80元养老补助金。
二、明确当前工作重点,加快工作进度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特别是时间非常紧,上级明确要求补建补缴工作在今年3月31日后必须关门,就是说只有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具体的任务和时间方案里已经明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开始倒排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一)高度重视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