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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时代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公安教育》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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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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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里徐公社
2O01年11月9日一13日,世贸组织(WTO)142个
成员国在卡塔尔的首都多哈举行第4次部长级会议.在
这次会议上,我国被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
标志着我国在经济上将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因为我国
已经取得了世界三个主要经济组织中的全部合法席位
(另两个是1980年加入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国际社会为我国提供了平等的贷款和贸易机会,这
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影响将是十分巨
大的.WTO框架要求政府间谈判解决贸易争端,逐步转向
法律途径解决.可见,今后我国的经济及其相关领域必
须遵循WT0规则行事,因此必将会给我国的公安工作带
来冲击,它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法制建设而言,既是挑战
也是机遇.
一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将接受国际社会的审查与评
判
众所周知,WTO成立之目的主要是促使贸易尽可能
自由地流动,消除贸易壁垒,鼓励各缔约方政府严格遵
守WTO规则,并履行其承诺,保持其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和可预测性.譬如,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所实施的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
须公布,甚至某缔约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所缔结的影响
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1994年在摩洛哥的马拉喀
什签订的《关于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指
出:对多边贸易协定义务的遵守,主要是成员方的法律,
管理规定和行政程序.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关于
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之19条规则详细规定了我国国内
的行政管理问题,没有一条涉及企业行为(但这些行政
管理往往间接地影响外贸企业或个人).由此可见,WTO
规则对缔约方而言,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入世后WTO
规则将成为我国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履行WTO协定的
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以往”依法行政”的内涵发生重大
变化.
我国的公安机关,就其机构的职能性质而言,是既
有司法权又有行政权的国家政府机关之一.它在刑事诉
讼中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在社会治安,交通,户籍,出
入境等项管理工作中则依法行使行政权,具有典型的双
重职能性质.WTO规则作为全球多边贸易规则,其规范的
对象乃是缔约国政府的行为.正如世界贸易组织所宣示
的:WTO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
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
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可
.
20.
见,我国加入WTO后,受影响最大的并非”企业”而是
“政府”.这一事件要求公安机关今后依法办事不仅要
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而且要受到国际条约或协议更多
的制约与评判,对此全体公安民警应有充分的认识,积
极地迎接WTO规则对各项公安工作的新挑战.
根据WTO规则,司法审查的范围还将涵盖部分抽象
行政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要求:”在不违背
一
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应维持或尽快
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
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
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在这些程
序不独立于受委托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时,该成员
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虽然在
我国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
外,但在GA1_r中,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机关的
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将被逐渐纳入司
法审查范围之内.当我国行政立法和审判的公正性即将
接受国际社会的审查与评判时,公安法制建设部门,公
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重视公安法规的
制定和修改工作,切实树立依法(含国际法)办事的意
识和理念.
二,犯罪侦查工作应和世界接轨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任何一种事物无不具有两
重性.加入WTO,有助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市场经
济,同时也可能为犯罪尤其是涉外刑事犯罪活动制造更
多的”便利”条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某些犯
罪现象在入世后一定时期内都可能加剧.譬如,西方敌
对势力有可能利用我国入世后形成的全方位开放格局
的国际环境或者利用网络信息,在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
对我国进行渗透,搞”和平演变”,甚至从事企图颠覆我
国社会主义制度等行径;邪教,黑社会,偷渡,贩卖毒品
等有组织犯罪活动会更加猖獗,金融,贸易等领域的跨
国诈骗犯罪案件将呈上升态势;西方国家与我国争夺优
秀生源和人才的活动将愈演愈烈;通过娱乐渠道大肆向
我国倾倒”黄色垃圾”,以便谋取暴利.面对着这些新情
况和新问题,对犯罪侦查工作来说,工作手段和方法也
应有相应的变化.例如,”诱惑侦查”和”卧底侦查”的
手段要谨慎使用.诱惑侦查一般用在侦查制贩假币,贩
卖毒品或淫秽物品等几类特殊的所谓”无被害人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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