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提纲2行政法期末复习提纲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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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复习提纲
题型:名词6个18分,单选10个20分,判断分析6个12分,简答4个20分,论述2个20分,案例分析1个10分。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章 行政主体概念、特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与授权的异同
第三章 没有考试内容
第四章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主体、形式、程序和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设定权,行政处罚的原则、设定权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执行罚和特殊程序。
第五章 无考试内容
第六章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基本范围和程序
第七章 无考试内容
第八章 行政复议概念、和解调解、受案范围。
第九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名词解释:18分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信赖保护原则: 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运用行政职权产生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制裁性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公定力: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如何理解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构成,但不局限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驶行政管理职能才是行政主体。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是怎样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先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论述题:20分
试述行政诉讼应遵循的特有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审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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