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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范本.doc

发布:2017-11-27约4.07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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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           (医疗机构) 乙方:           (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2013年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在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见附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明细表》。 第二条 购销方式 甲方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出订单采购入围药品,乙方确认订单并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配送药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与《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清单》中的项目内容相一致,必须符合国家的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二)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三)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四)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及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应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合理退换。 第四条 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 检验标准及方法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运储包装要求和合同要求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中标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3人次以上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七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 (二)交货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进行结算。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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