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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弘古雄斯木器厂年产家具2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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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新环表[2017]43号

新乐市弘古雄斯木器厂:

报来的《新乐市弘古雄斯木器厂年产200套木质家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小组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新乐市弘古雄斯木器厂年产200套木质家居项目位于新乐市邯邰镇大流村南115米处,厂址东侧、西侧均为农田,南侧为空地,北侧为村路。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200套木质家居品生产线,生产车间1座、喷漆室1间,办公室1座,原料库1间,成品库1间及附属用房等辅助设施、公用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0%。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结合环评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运营期该项目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0.16m3/d,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达到绿化用水标准后排入20m3防渗蓄水池,全部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原木加工、铣形工序、裁板工序、底漆打磨、砂光工序分别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拼板、喷漆、晾干、调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换风装置+UV光解催化氧化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家具制造业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粉尘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要求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的要求;产噪设备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木屑、废漆桶和生活垃圾,下脚料、木屑全部外售,废漆桶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新乐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三、本项目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在此距离内不得建设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需向我局报告,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章

经办人: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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