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附录-行政院暨所属机关工程采购底价审议原则.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課程單元
底價及價格分析
(基礎訓練)目 錄
一、課程介紹 1
二、決標與價格 1
2.1決標原則 1
2.2價格 2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3
3.1訂有底價之採購 3
3.2未訂底價之採購 6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8
4.1價格作為評選項目 8
4.2訂有底價之最有利標 8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9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9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9
7.1最低標決標原則 9
7.2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9
八、協商措施 10
九、成本分析 10
9.1成本 10
9.2成本分析及其分類 10
9.3成本分析之作法 11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2
10.1廠商報價 12
10.2標價審查 12
十一、利潤分析 14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15
十三、底價審議制度 15
十四、結語 16
十五、附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16
底價及價格分析
一、課程介紹
政府預算有限且來自於納稅大眾,因此價格在採購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很多,例如採購法第11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至第58條等,本課程將針對採購法關於底價、標價、成本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並配合實務解說,盼有助於採購專業人員於日後實際採購作業之進行。
本項課程涵蓋:決標與價格、採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最高標、複數決標方式決標原則之採購、成本分析、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利潤分析、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底價審議制度等12單元。
二、決標與價格
2.1決標原則
採購法中關於決標原則,規定於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由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決定適當之決標原則:
(一)最低標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
(二)最有利標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三)最高標決標: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為得標廠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
(四)複數決標: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4款)
2.2價格
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
(一)採購法第11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俾利各機關覈實編列及底價訂定。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目前主管機關已於89年8月1日建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tw/),其內容涵蓋各招標階段,如下所示,供各機關及民間廠商參利用。
1、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
2、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電子型錄、基本圖庫、專家學者名單、標單作業。
3、招標決標:採購公告、詢價系統、領標投標、共同供應契約、拒絕往來廠商標決標、報價系統、電子領標、採購申訴。
4、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5、其他:採購法規、採購論壇、政府採購卡試辦計劃。
(二)採購法第46條,揭櫫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
(三)採購法第47條,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四)採購法第52條,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機關視個案特性選擇合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及是否由2以上廠商承作,以決定得標廠商,期使決標結果更符政府利益。
(五)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針對訂定底價及不定底價發生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處理規定。
(六)採購法第56條,係針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情形加以規定。價格項目得作為評審項目之一,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並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七)採購法第55條、第56條,明定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得在一定條件下與廠商協商;增加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彈性作為,以提升採購效率。
(八)採購法第58條,爲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九)採購法第59條,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價格不得高於廠商於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