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的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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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地下建筑照明设计能够满足长期使用的视觉功效、保证技术先进、使用安全、维护方便,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商场、旅馆、医院和停车场的照明设计。 1.0.3 地下商场、旅馆、医院和停车场的照明设计除遵守本标准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人防工程应执行人防工程的现行规定。 2 名词、术语 2.0.1 过渡照明 为减少建筑物内部与外界过大的亮度差而设置的使亮度可逐次变化的照明。 2.0.2 散射照度 全阴天时室外水平面的照度。 2.0.3 年平均散射照度 日出后半小时到日落前半小时,每小时测得的散射照度的年平均值。 3 照度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建筑照明照度值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 和500Lx。 3.1.2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活动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3.1.3 照度标准值为维护照度值,维护系数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注:①对特别清洁的房间如手术室可取 0.80; ②本表适用于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当采用卤钨灯、白炽灯时,维护系数可提高0.05。 3.1.4 各类建筑物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一般情况下取中值,可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情况、所处地区等因素,从中选出适当的照度值。
3.2 照度标准 3.2.1 地下商场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指附建地下室过道。
4 照明质量 4.1 照度均匀度 4.1.1 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4.1.2 直接连通的相邻房间的平均照度之差不宜超过 5∶1。 4.2 反射比与照度比 4.2.1 长时间连续工作、生活或活动场所,其反射比宜按表 4.2.1 选取。
4.3 眩光限制 4.3.1 直接眩光质量等级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三级,其眩光程度和应用场所宜符合表 4.3.1的规定。
4.3.2 室内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应根据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限制.限制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附录二的规定。 4.3.3 需要时,应从灯具造型、布置和室内装修等方面控制房间内的反射眩光。4 照明质量 4.1 照度均匀度 4.1.1 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4.1.2 直接连通的相邻房间的平均照度之差不宜超过 5∶1。 4.2 反射比与照度比 4.2.1 长时间连续工作、生活或活动场所,其反射比宜按表 4.2.1 选取。
4.3 眩光限制 4.3.1 直接眩光质量等级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三级,其眩光程度和应用场所宜符合表 4.3.1的规定。
4.3.2 室内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应根据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限制.限制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附录二的规定。 4.3.3 需要时,应从灯具造型、布置和室内装修等方面控制房间内的反射眩光。
4.4 光源的颜色 4.4.1 室内光源的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按表 4.4.1 分为三组。
5 照明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手术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营业厅货架、办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5.1.2 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 值班照明宜利用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5.1.4 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5.1.5 地下建筑应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造型和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 5.1.6 照明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进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线路应埋设电缆。 5.1.7 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 TN-S 或TN-C-S 接地系统。 5.1.8 照明装置和配电箱应选用可靠耐用、节能高效和防潮性能好的产品,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5.1.9 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宜分别接自不同回路。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 16A,单独回路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插座数量不宜超过 10 个(组)。 5.2 设计要求 5.2.1 地下商场照明 5.2.1.1 货架的垂直照度可以用一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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