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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爆破作业安全规定.pdf

发布:2024-08-07约3.84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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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一般规定

一、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否则,不得

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三、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

禁止使用。

四、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界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

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哨。

五、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

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六、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

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七、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

近。

八、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装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内岩粉未清除;

3.孔内温度超过35℃;

4.炮区内的其它人员未撤离。

九、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做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十、当使用信号管时,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爆破孔导火索长度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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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0.7米。

十一、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

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置警戒人

员看守。并没明显标志。

十二、暗挖放炮,自爆破器材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

离,并在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员。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十三、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米以内时,放炮前必须通知另

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米时,一端应

停止掘进,单头贯通。

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米长地段自

上端向下打通。

十四、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药库,不得藏放于

工地。

十五、地下开挖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十六、起爆药包,应根据每茬炮需要量进行加工,不得存放、积压,

加工地点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进行。

十七、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

必须是同厂家,同批号经过检查合格的产品。

十八、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掩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

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十九、用于潮湿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必须进行严格的防水处理。

二十、地下开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

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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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装药及堵塞规定

一、孔的装、堵

1.孔的装药结构、药卷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深孔爆破,炮孔四周的大块石应首先清除。

3.药卷不得冲击或抛掷入孔,深孔装药可用带钩的提绳将药放入孔

中,并须使药包紧密结合。

4.止将起爆药包从孔中拔出或拉出。

5.堵塞物应采用土壤、细砂或其它混合物。禁止使用块状的及可

燃的材料。

6.药和堵塞过程中,均须谨慎保护导爆索,传爆索以及连接件等,

以防发生事故隐患。

7.严禁边打孔边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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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深孔的装药、堵塞作业时,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

指导和监督。

二、炮室的装、堵

1.药室开挖完毕,必须进行测量验收,将其实际位置绘于图上,药

室中心位置必须准确,对全部药室应编制与爆破设计相符合的编号。如不

具备以上条件时,严格禁止装药。

2.装药前,必须检查巷道、洞室的顶邦围岩及支护的稳固程度,并

清除杂物、导电体和巷道内残存的爆炸材料。

3.装药时,不得在爆破地点周围200米或根据设计规定的范围内

进行其它爆破工作。

4.堵塞前,应组织专人对回填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并作好

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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