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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黑名单制度(2篇) .pdf

发布:2024-12-15约2.06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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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和对低于标准船舶的监控,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黄石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

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0总吨或____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2)中国籍海船。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列入船舶黑名单:

(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船舶;

(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的船

舶;

(3)因违法被处以____元及以上罚款的船舶。

第四条黄石海事局按规定上报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由长江海事局船舶监

督处统一通过《长江海事公告》公布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应加强对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进行跟踪检查,此

类检查不受六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的限制。

第六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工作点在办理船舶签证时,如发现列入船舶黑名

单的船舶未按本制度第五条要求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必须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经

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签证。局属各处、站、工作点对列入黑名单船舶进

行签证时,应加强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资料和《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查

验,核查船舶的适航状况.对于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或未按安检通知书的要求纠

正缺陷或未申请安检复查的船舶,不予办理签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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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入船舶黑名单、且长江海事局在《长江

海事公告》通报的船公司,其所属的其它船舶也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八条被列入船舶黑名单且半年内又被禁止离港的船舶,若船体、设备仍存

在严重缺陷的,应按海事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航

行。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船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脱离船舶黑名单:

1、半年内未被禁止离港的;

2、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的;

3、一年内未因违法被海事机关处以____元及以上罚款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黑名单制度(二)

1靠泊作业

1.1所有靠泊船舶必须在码头允许靠泊能力范围内并符合码头最低安全要求。

1.2码头管理员应主动向调度了解船舶名称,总吨数,长度,宽度,吃水深度

等有关船舶资料,明确船舶靠泊时间,靠泊泊位,所装卸的品种,数量及是否有

转输,入库的具体罐号,确定具体使用的卸货管线或输油臂;

1.3船舶到达前____小时,码头操作人员应到泊位检查系船柱、登船梯等是否

正常,护舷有无损坏;巡视码头周围是否有障碍物,船舶靠离泊期间禁止与业务

无关的船只靠码头,禁止在码头周围捕捞鱼虾,确保调头区及进港航道畅通无

阻。并将指泊旗插在接卸区的正确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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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调度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前做好收油准备,包括公证行到库、驳船设

申报及到港、防污公司备好围油栏,各岗位作业开展设备的检查、流程的选择和

管线的连接。

1.5码头操作人员检查卸油设备(输油臂或卸油软管、软管吊)、管线、阀门、

静电线是否完好,确保作业设施、装卸设备和用电要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安技部检

查所有消防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6船舶靠泊前____小时,码头长与船舶或引航员联系,并在约定的VHF工作

频道上守听,为船舶提供停靠泊位附近风向、风速、水流和潮汐情况。

1.7船舶抵泊位前____分钟,码头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就位,夜间靠船放置泊位

指示灯。备好安全应急设备,控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1.8靠泊时码头操作人员按照船方或引水的要求进行系缆作业,船舶完全停妥

后,方可放置登船梯。

2离泊作业

2.1离泊前____小时,码头管理员应检查泊位附近有无妨碍作业船只和其它障

碍物,及时通知调度。

2.2离泊前____分钟,码头管理员与船长或引航员联系,协调离泊作业要求。

2.3收起登船梯,固定妥当。

2.4按照船舶或引航员要求解缆。

2.5船舶离泊后,码头人员检查码头及四周有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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