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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pdf

发布:2017-09-13约4.32万字共3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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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即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此种任意解除权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可不具理由地任意解除合同, 但一般须向对方赔偿损失。在实践当中,因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 托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很多,由于在立法上的缺陷,对合同任意解除 权相关问题的界定并不具体、明确,致使运用法律时也存在着很多 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探讨。 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探讨,具体内容概 括如下: 第一部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该部分从合同的解除入 手,阐述了任意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需要任 何理由,随时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 410 条的规定,委 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其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前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构成要 件极为简单,涵盖范围极为广泛,使得大量民事行为被归入委托合 同的射程之内,并赋予了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 第二部分:对合同法410 条的法条文义的分析。首先,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从而不构成违约。其次,许多 3 委托合同当事人认识到合同法规定中的问题,试图通过双方的约定 来排除当事人滥用任意解除权,从而避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但 司法实践当中,对这种排除条款的效力却存在很大争议,造成疑惑。 再次,对委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做出了分析,只赔偿实际发生 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不符合 410 条的立法原意,因此在 当事人恶意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会造成相对方极大损失,显 失公平。最后,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做出辩析:在无偿 情况下,委托人解除时、受托人解除时,受托人因患病不能处理委托 事务而解除合同等应当属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在有偿的 情况下,委托人解除、受托人解除等等,这些情况若仅因主观上不 可归责于解除方而排除其责任承担,对被解除方则显失公平。 第三部分: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分析。首先,从合同法内部的统 一性考察,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分析了委托合同与行纪 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冲突。其次,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指出在一 些专业性极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并不都能拥有任意解 除合同的权利。 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委托合同的起源考察,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考察,通过与前苏联民法的比较、与英 美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相比较,说明应该从委托合同的涵盖范围、 解除时限、解除方式、是否有偿以及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排除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等几个方面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加以限制。 4 第五部分:隐藏的法律漏洞。合同法410 条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 客观上纵容权利滥用,已经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并提出了如何弥 补该漏洞的一些建议。 第六部分:结语。该部分对前述进行了总结,强调410 条规定的 文义过宽,超出立法原意,已经构成法律漏洞,因此有必要进行目 的性限缩。 关键词: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限制 损害赔偿 5 Abstract Article 410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R China stipulates that: The principal or agent may rescind the commission contract at any time. The party who causes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Due to the rescission of the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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