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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规范供配电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供配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用电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布局,确保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二)安全可靠原则。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材料,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供配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三)优质服务原则。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配电服务。
(四)节能环保原则。推广应用节能设备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总部职责
(一)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
(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电力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的具体实施。
(二)组织编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规划,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四)监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五)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市、县供电公司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总部和省电力公司有关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
(二)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客户用电故障和投诉。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发展策划部门负责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纳入电网发展规划。
(二)营销部门负责与客户沟通协调,提供用电咨询和服务,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
(三)运检部门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物资部门负责供配电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五)建设部门负责供配电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六)财务部门负责供配电工程费用的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
省电力公司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供配电设施布局、容量配置、供电可靠性要求等。
第九条规划审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规划应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经备案后的规划作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规划调整
因城市发展、电网改造等原因需要调整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规划的,应按原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满足供电可靠性、安全性、节能环保等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设备清单等。
第十三条设计审核
省电力公司应组织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满足安全可靠运行条件、是否采用节能环保措施等。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施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