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背景 原法实施2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20年的实践表明,《义务教育法》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00年,我国基础教育实现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两基”目标。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修改的背景 制订于拨乱反正后期 当时我国才力不足 义务教育主要依靠管理体制下放。 85年决定: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 人民教育人民 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国家财政投入不到一半。86——2000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金维持了近20年的义务教育发展。 一大奇迹。但加重了农民、企业负担。 修改的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工农差别。农民、企业负 担。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农村税费改革、企业分离中小学,教育经费 锐减。学校难以运转各级投入责任不明确,“三保”难以实现。 80年代管理体制改革,事权层层下放。90年代分税制财权上收。向 中央上解11%—近60%。县、乡十分困难。“以县为主”体制遇到办学 经费困难的严重挑战。 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不规范,不透明,不到位 现行义务教育法已不适应新情况。 修改的背景 义务教育实施中内部存在的问题 1、投入总量不足。公用经费。危房。欠债。工资。 2、资源分配。城乡、地区之间差距。 3、政府不拨款,学校乱收费。家长负担重。名校高收费,穷人没办 法,教育不公平。 4、应试教育、学生负担。学生健康问题突出, 5、安全事故。学校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增加 6、利用编写、出版、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不政当利益。 几个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 性和义务性。这 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推动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学生辍学问题有望 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 (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义务教育的学校 (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七)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八)义务教育的教科书 (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 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1、突出受教育者主体(章节安排) 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制度设计和安排) (1)权利的确认 第4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 ①一般是指6-15岁或7-16岁的儿童少年; 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 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 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 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 ⑥残疾儿童少年; 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年; 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 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2)权利的体现: ①九年制义务教育; ②按时入学; ③免试入学; ④就近入学。 (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 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义务主体: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 ②适龄儿童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