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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2111180012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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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设施工项目、公共设施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

4.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的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隐患排查

6.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责任、排查范围、排查频次和排查方法,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注重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三、隐患治理

10.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应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应注重整改效果,对整改后的隐患应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13.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14.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6.对隐瞒、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1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设施工项目、公共设施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

4.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的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隐患排查

6.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责任、排查范围、排查频次和排查方法,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注重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三、隐患治理

10.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应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应注重整改效果,对整改后的隐患应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13.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14.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6.对隐瞒、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1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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