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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5篇
篇1
一、引言
本协议旨在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的发起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通过签署本协议,各发起人共同承诺共同发起并设立基金公司,共同分享公司的成果,共同承担公司的风险。
二、定义与解释
1.“基金公司”:指以投资创业企业为主要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发起人”:指参与基金公司设立,并承诺按照本协议规定出资、参与管理、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投资”:指基金公司对其认为有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管理”:指基金公司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三、基金公司的设立与运营
1.基金公司设立:各发起人应共同协助设立基金公司,包括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人员等支持。
2.运营管理: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
四、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各发起人有权参与基金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决策进行投票表决。
(2)各发起人有权分享基金公司的收益,具体包括投资回报、管理费、利润等。
2.义务:
(1)各发起人应按时、足额地提供基金公司所需的资金,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各发起人应积极参与基金公司的管理,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3)各发起人应尊重基金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五、投资与收益分配
1.投资策略:基金公司应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在投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发起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收益分配:基金公司的收益应按照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分配收益时,应确保分配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引起各发起人之间的纠纷和不满。
六、风险管理与承担
1.风险管理: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各发起人应积极参与,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2.风险承担:在基金公司出现亏损时,各发起人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各发起人应相互协作,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确保基金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七、协议生效与变更
1.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发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生效前,各发起人应确保已经完成基金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准备工作。
2.变更程序:如需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应经过各发起人的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后的协议应具有与原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八、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争议解决:如各发起人在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后果,各方应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2
发起人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发起人共同签订:
发起人二:张三(以下简称“张三”)
发起人三:李四(以下简称“李四”)
发起人四:王五(以下简称“王五”)
鉴于:
1.发起人一为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源,致力于通过投资推动创新创业。
2.发起人二、三、四分别为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资源的创业投资者,对市场有深刻的理解和洞察力。
3.发起人共同决定设立一家新的创业投资基金,以推动创新创业和分享投资收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名称与性质
1.1公司名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宗旨
2.1公司宗旨:通过投资推动创新创业,实现资本增值和财富增长。
三、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3.1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3.2出资方式:
发起人一以货币资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发起人二以货币资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发起人三以货币资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发起人四以货币资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四、公司经营范围
4.1公司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