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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2_T 86-2024 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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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

芜湖市地方标准

DB3402/T86—2024

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internetmedical

2024-12-16发布2025-01-01实施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02/T86—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工程大学、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芜湖市中医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磊、邵良海、尚扬、王灿、谢昕、袁韶宝、王良明、樊新甫、夏天、刘志、吴锋、沈超、夏治国。

DB3402/T86—2024

2

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的资质要求、行为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要求、质量控制、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各类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624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28842—2021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

YZ/T0195—2024医药冷链快递服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互联网医院internethospital

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以实体医院为基础,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线上诊疗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

3.2

互联网医疗internetmedicalservice

互联网医疗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提供包括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

3.3

首诊initialdiagnosis

首诊是患者首次就诊时由医疗机构的首位接诊医生负责的诊疗过程。

3.4

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internetmedicalservicesupervisionplatform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互联网医院及医生真实性、诊疗行为合规性、药品处方合理性和诊疗过程等进行实时监督与预警。

4资质要求

4.1机构资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满足《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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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人员资质

医疗机构人员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满足《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5行为管理

5.1医疗机构

5.1.1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不得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5.1.2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5.1.3应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医护人员、服务介绍、健康宣教等信息真实有效。

5.1.4应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按照首诊负责制要求对医护人员进行监督。

5.1.5应开展患者满意度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5.1.6应将互联网医疗服务产生的数据上传至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

5.2医生

5.2.1登陆账号应仅限于医生本人使用。

5.2.2应为患者书写电子病例并存档。

5.2.3应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行业标准等规范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5.2.4给未成年人开具用药处方时,应确认未成年人有监护人陪伴。

5.2.5不应开具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电子处方。

5.2.6应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5.3护士

5.3.1登陆账号应仅限于护士本人使用。

5.3.2应为患者书写电子病例并存档。

5.3.3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前应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填写知情同意书并带回存档。

5.3.4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牌服务、语言文明、细致耐心。

5.3.5如接诊护士不能及时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应安排同等资质护士出诊并与患者做好沟通解释。

5.3.6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时应有第三人在场,尊重患者隐私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5.3.7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时应遵守护理技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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