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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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食物中毒、
重大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学校预防、控制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陆市突发公共卫生文件应急预案》、《安陆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陆市教育局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制定,适用于安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以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为重要内容,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安陆市教育局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序,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堂中毒,一次性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老师5人以上;
(8)发生的在本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本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在学校广泛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以市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导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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