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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应符合法治原则
从某些行政区域的 “促进改革条例”说起
●肖 明
【内容摘要】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批准一些城市或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
和制度创新成为了这一轮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一系列推动改革创新和 “先行
先试”的政策。 “促进改革条例”究竟是以法治保障改革创新,还是本身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
神,值得探讨。改革过程应该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以及责任政府的基本精神。只有
坚持和贯彻法治原则,地方性改革才能真正获得制度保障。
【关键词】 先行先试 试错权 法律保留 法律优先 责任政府 法治底线
围绕着地方如何推动综合配套改革,以及在制度上如何实现创新,有人提出,综合配套改革
说到底是个试验权的问题,关键是先行先试,核心问题就是试错权。①为此,深圳、重庆等地率先
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出台了促进改革创新和改革开放的条例,鼓励地方各部门改革创新。为消除
改革者的顾虑,特别拟定了保障 “先行先试(权)”的免责条款。上述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赢得了改
革者和媒体的欢呼,也招致了公众的一些质疑。鉴于改革创新如何先行先试,先行先试要不要试
错权,试错了能不能免责?说到底都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 、 改革创新与 “先行先试”及 “试错权”
继上世纪国家设立 5个经济特区,国务院又于近年相继批准7个地区为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
试验区”,被媒体称之为 “新特区”O②这一轮改革的任务和 目标不再局限于经济建设方面,而是
要求统筹兼顾社会事业各个领域,以实现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改革本身意味着探索、试验
和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承担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和试验任务,按照决策者的思路,在改
*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① 参见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背景、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 l0期。
② 自2005年上海浦东新区获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来,截止到2009年5月,共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成都、重
庆、湖北武汉城市圈、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以及深圳7个地区先后被国务院批准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区。其中上海浦东新区、天
津滨海新区和深却I市是 “全面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重庆是 “统筹城 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城市圈和长株
潭城市群是 “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JlO除此之外,有意申请综改试验区的地方还有辽宁、海南、
郑州、西安、合肥、北京、江西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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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试验的方式上,鼓励有条件 的 “试点”发挥主观能动性,率先试行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 ,通过制
度创新 ,来推动试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局部地区的试验:一方面便于总结改革的
经验、思路和模式,以推动其他地区深化改革;另一方面又把改革带来的社会振荡局限在小范围
内,也可以把改革的成本降到最低。此后不久 ,“综合配套改革”这一政策便被中央和地方政府以
及有关权威媒体解读为 “对外开放和制度创新的先行先试权”。③ 随之,“先行先试”这一提法也
正式出现在国务院以及有关地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当中,显示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 “制度创新与
先行先试(权)”达成了高度默契与共识。④
这种区域性改革强调的是地方的 “先行先试”及 “试错权”。200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员审议
并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据称这是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但是更受社会各
界关注的是该条例第42条之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 ,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免责:
“
一 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因此,这部法规也被人称为 “试错条例”。该条例将 “改革创新”界
定为体制改革创新,其范围包括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建设、司法工作等,基本上涵盖了现行体制改革创新的大多数方面。
社会上不少人认为,今天的改革已不同于20多年前 “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很多地方的改
革之所 以止步不前 ,就是因为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格局。在这种情况
下,改革者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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