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doc
PAGE
—PAGE4—
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试行)
(校科研〔202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哲学社会科学,充分调动师生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质量和国际化水平,产出精品力作,根据《郑州大学“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特设立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由社会科学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四条本评选办法适用于学术著作、论文、决策咨询报告。学术著作、论文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郑州大学师生在评奖公布的时间期限内公开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且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郑州大学”或“ZhengzhouUniversity”。
第五条研究成果的认定依据学校学术期刊分类和学术论文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第七条获奖研究成果需具备以下条件: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学术思想价值。
应用研究成果,应对解决我国、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所创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决策参考价值。
第八条评奖成果的适用范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核算学院绩效的依据;学生(含博士后)科研基本条件的依据;学术代表著作和论文类评价的依据;推荐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依据;人才论文类成果评价的依据;学校高水平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九条学校成立“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每届评奖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审议存在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审定拟评奖结果等。
第十条社会科学处负责根据每届评奖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从申报成果中评选出优秀成果并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参加评奖的研究成果,由独著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初评后,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报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科学处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一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次。
第十三条评奖结果公示期为7天,自结果公布之日起算。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社会科学处书面提出。社会科学处将对异议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四条评奖结果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对于初评后仍发现成果有政治问题或存在学术不端的,取消申请人校内外的评奖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社会科学处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23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