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排污权交易规则的环境会计问题研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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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文 献 综 述
题 目 基于排污权交易规则的环境会计问题研究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本文的目的就是在现有的理论和会计准则基础上对排污权交易会计进行深入研究,得出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为涉及排污权交易的政府机构、企业及其他参与者提供参考。
(二)相关概念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则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污染权是可以买卖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和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污染权。
2、无形资产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一)关于排污权交易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研究成果及动态
1、关于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确认的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初探》(袁细寿,2006)主张将排污权最为一项无形资产来确认,具体做法是在现行“无形资产”的内容中增加一项“排污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排污权的价值。
《排污权交易环境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周一虹,2006)写道:2003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对参与政府减少温室效应计划的企业提出了如下的建议:①公司应对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排污权)进行披露,排污许可证是一项无形资产,以初始的公允价值入账。根据IAS38有关无形资产的要求,该项资产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②当政府分配排污许可证给参与者时,如果收费少于许可证的公允价值,参与公司应将其差异确认为政府补贴,有关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参照IAS20执行。③当参与者进行污染排放时,应计提未来交还许可证这项义务的准备,或者未来支付的一项相应处罚(根据IAS37有关准备金;或有负责和或有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及其未来发展讨论》(程宇,2005)指出可以把排污权作为衍生金融产品来看待。
在《我国企业排污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研究》(王璐、李毅,2008)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分析排污权的性质及特点,以及企业在排污交易中可通过转让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取得经济收益,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故作者认为排污权可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排污权的无实体性使其在资产定义的基础上再次符合《食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标准,因此在我国,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污权同样可界定为无形资产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确认。
《新会计准则下排污权会计核算》(甘翠、朱学义,2008)认为,排污权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并且是一项无形资产,在确认时,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在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下设置二级科目“排污权”。
美国学者Jacob R.Wambsganss和B Rent.Sanford(1996)针对USofA对免费分配的排污权会计处理的缺失,分析了排污权分别作为存货、无形资产、交易证券和受赠资产四种类别的优劣。指出应将免费分配的排污权作为受赠资产处理,按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受赠资产按持有意图分别计入存货或其他投资。有效地解决了免费分配排污权的会计处理。在美国会计实务中还有一处理方法:无形资产模式,该模式将排污权列为无形资产,并在排污权机制规定期间内按合适的方法(如产量法)摊销,期间需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WAMBSGANSS和SANFORO(1996)认为应被确认为存货,SANDOR和WALSH认为应被确认为有价证券,他们甚至认为可交易的排污权可以被划分为期权,随着交易市场的出现,未来的排污权认证有必要当作期货处理。
2、关于排污权交易的会计计量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初探》(袁细寿,2006)认为排污权的交易主体有买方和卖方,对于买方,应按取得该项排污权所支付的全部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记入“无形资产一排污权”的借方,对于卖方,当卖方将可供交易的排污权出售时,其出售损益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出售排污权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排污权损失”账户。而对于政府免费发放的其转让收益应作为政府补贴收入处理。
《排污权交易环境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周一虹,2006)将排污权的计量分为三个方面:1、有关排污权资产项目,排污权作为资产以初始公允价值入账。无论排污权是分得或购得,均应确认,使得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所有可控资源。同时,IFRIC认为排污权的剩余价值应与成本一致,即不予摊销。在对排污权以公允价值列示时,应按照公众价值上涨时确认为权益,而当排污权市值低于成本时,资产应予减值,同时先冲销原确认的权益,超过原确认的权益部分列示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损失。2、有关排污权负债项目,在分配排污权这一时点,没有负债发生,只有当实际排污发生时,这项义务对应的负债才真正发生,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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