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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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艺术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国文化艺术建设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2.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5.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2.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3.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4.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6.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
7.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8.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成立省级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级管理机构),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地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地区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督促落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4.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5.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中级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提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4.跟踪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5.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规划评审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定期开展本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2.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提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建议;
3.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4.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5.推荐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小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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