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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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试点业务指南
一章 概述
二章 备案与发行
三章 产品设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五章 转让服务
六章 信息披露
七章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八章 其他事项
附件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
附件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附件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名册报送
格式
附件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模板
附件5:XX 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
附件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附件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与格式要求
附件8:关于XX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公
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附件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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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 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201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本指南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
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试 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详见附件9 )
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
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
员”)承销。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 业务,应当严格执
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
法》的规定,承销发行私募债券。
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
在本所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做
规定的,适用《试点办法》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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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备案与发行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 应当在本所备案。本所接
受备案并不对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风险或者收益作出判断。发行人
发生经营风险、偿债风险及诉讼等重大问题,由发行人自行处理。私
募债券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所不承担责任。
一、备案条件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申请
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应当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
私募债券承销商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 “公文及报表上传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 业务—备案材料提交”栏目提交备案材料,备
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内容与格式见附件1);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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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4、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5、信用记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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