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高职课件:04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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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4.1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4.2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4.3 4.1.1 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 导游是旅行社的灵魂,其职业形象,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完善了法规上的依据,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1.2导游人员的概念类别及从业条件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 1.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其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导游人员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导游人员划分成不同的种类。 (1)从导游语言上分类 (2)从导游的服务范围分类,可分为:领队人员、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 (3)根据导游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导游人员。 4.2.1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与导游证书制度 1.参加资格考试的条件 (1)有关国籍的规定。在我国,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有关学历条件的规定。 (3)有关身体条件的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导游证书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1)导游证的种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①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②临时导游证。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③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④被吊销导游证的。 (3)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决定着申请领取者能否从事导游活动,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利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必须在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必须依此规定执行。 (4)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性质不同。 ②颁证机构不同。 ③领取程序不同。 ④作用不同。 ⑤期限不同。 4.2.2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与年审制度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4.2.3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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