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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全文.doc

发布:2017-01-16约2.81万字共8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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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地下管线信息和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城建档案工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城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城建档案业务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导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第六条 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稽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查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馆(室)藏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并对重要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异质备份。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毁、伪造、篡改城建档案的行为,有权对不依法移交城建档案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市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档案;   (四)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五)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一款第(一)项中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由宝安区、龙岗区建设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且不属于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   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目录、建设工程竣工图电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归档的建设工程名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一)将对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接收参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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