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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判责任彰显司法公正-法律
严格审判责任彰显司法公正
“他们都说我办案子太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至今不到一年,宿迟正在审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了20件。宿迟除了是一名正局级法院院长,还是一名资深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官,在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法院院庭长正重拾法槌,弱化自己的行政色彩,并严格区分官员与法官身份的界限。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法官会议、院庭长等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被严格划分,同时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履职保障等内容。当日下午,中央司改办公室副主任姜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已经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开展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不再签发裁判文书
“以往很多案件是领导审核制,案件判决前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和法官“商榷”一下,或者将该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作出的决议,承办法官必须执行”,山东省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记者。他所在的法院今年1月开始司法改革试点,裁判文书签发改革是其中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还是由庭长签发”。
《意见》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基层法院案件多、矛盾纠纷多,在逐步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同时,也要适当扩大审委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监督职能”,上述基层法院院长说。
明确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情形
在此轮司法改革中,并不是每名法院领导都可以做法官。吉林把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领导人额比例限定为30%、40%、50%,提倡年龄偏大或不具体分管审判业务的院领导发扬风格作出表率,自愿申请暂不入额。吉林高院16名院领导中,只有5人人额。
但不办案的法院领导还要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免责”情形之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但实践中,对何为“认识不一致”并没有明确标准”,一名原江苏省某中院法官翟广绪说。他认为,强调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必须要有明确且操作性强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即使启动了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程序,法院院长和监察部门也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是要上交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后者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法官对抗干预,依法独立裁判的作用”,翟广绪说。
完善责任制,让人民信赖司法
要让人民信赖司法,首先就应当“让审理者裁判”。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原则”,法官只有亲自倾听诉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感受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终形成权利义务再分配的裁判依据。
传统审判方式下的层层审批,疏远了最终裁决者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距离,淡化了对案件事实的感受,不利于找到司法裁判的最佳切入点,从而制约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庭长等应当办理案件;裁判文书的署名和最终签发完全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行使。改革举措直击传统审判方式的行政化弊端,将司法裁判的权力真正交给法官,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合一。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必须严格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难以避免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授权来自宪法,本质源自人民,必须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
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从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到裁判错误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都是为了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既不能“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如利用审判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也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出现重大过失,如庭审或合议时遗漏重要证据,忽略罪与非罪之间的重要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等。只有从制度上杜绝和防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行为,人民才能真正从内心信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同时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正如医生不能包治百病一样,法官受当事人提交证据真实性的制约,也难以百分之百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正因为司法权的这种判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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