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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税措施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 按纳税人与课税货物的标准,税收可分为税收的主体和税收客体。税收主体也称课税主体,是指在法律上根据税法规定,负担纳税的自然人或法人,也称纳税人。税收客体也称课税客体或课税对象,如消费品等。 关税与国内税不同,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进出口商。当进出口商品经过关境时,进出口商根据海关法规向当地海关交纳关税,他们是税收主体,即关税的纳税人。关税的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法规与有关规定,对各种进出口商品制定不同税目和税率,征税不同的关税。 (二)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 进出口商品,不仅与国内的经济和生产有着直接关系,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外交、经济、生产和流通等方面也有着密切关系。关税措施体现了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的高低,影响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关税措施,可以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国外市场,维护和发展本国的经济,发展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关系。 (三)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二、关税的作用 (一)增加财政收入 最初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以此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进口的商品; (2)征税的进口商品,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3)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果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关税的保护作用 当前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发挥其保护作用,以保护为目的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为禁止关税。 (三)保护关税和财政关税的区别 经济学家哈勃勒认为从客观上区别的方法是:如果对进口产品与本国同类产品征收同样的税收;或者征收的税收不引导本国生产该种产品,而且也不引导生产能转移进口产品需求的代用品,这样的关税就是财政关税。例如,本国不能生产石油而对进口石油征税,或者对进口烧酒征税,人们不会因进口烧酒的减少而改喝啤酒,这样的关税就是财政关税。另一方面,如果关税能够引导国内生产的趋向,把原来经营出口的产业转移到被保护的产业上去,或者由于某种产品因征税而减少了进口量,人们把需求转移到另一种产品上去,使出口产业的生产要素转移到后一产品的生产上去,这样的关税就是保护关税。 第二节 关税的主要种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2) 进口税税率通常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三种。 普通税率。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 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所以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最惠国税率。这是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MFNT)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而且比普通税率低,这种税率实际上是正常的关税率。 普惠制税率。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税率。它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通常按最惠国税率的一定百分比征收,不是互惠的,而是单项的。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进行分类(3)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进行分类(4) 二、按照差别待遇的实施情况分类 二、按照差别待遇的实施情况分类(2) 二、按照差别待遇的实施情况分类(3) 二、按照差别待遇的实施情况分类(4) 二、按照差别待遇的实施情况分类(5) 3.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 4.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5.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是指出口国某种商品违反了它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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